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 時間:2014-04-15 瀏覽:
財政部文件
財庫〔2014〕37號
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
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推進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
根據現行政府采購品目分類,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公文印刷、物業管理、公車租賃、系統維護等。
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法規政策、發展規劃、標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傳、法律咨詢等。
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公共設施管理服務、環境服務、專業技術服務等;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服務等。
要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針對服務項目的不同特點,探索與之相適應的采購方式、評審制度與合同類型,建立健全適應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特點的新機制。
二、加強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采購需求管理
推進制定完整、明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服務采購需求標準。第一類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標準由集中采購機構提出。其他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標準由采購人(購買主體)提出。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制定采購需求標準時,應當廣泛征求相關供應商(承接主體)、專家意見。對于第三類服務項目,還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品目制定發布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標準。
加強采購需求制定相關的內控管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采購文件準備與驗收等不相容崗位分設。
三、靈活開展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活動
簡化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核程序。采購人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采購方式。對于采購需求處于探索階段或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第三類服務項目,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適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財政部門要簡化申請材料要求,也可以改變現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實行一攬子批復。
積極探索新的政府采購合同類型。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靈活采用購買、委托、租賃、雇用等各種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額不固定、數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許經營服務等新型合同類型。各省級財政部門可在此基礎上制定發布相應的合同范本。
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對于有服務區域范圍要求、但本地區供應商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采購人可以采取將大額項目拆分采購、新增項目向其他供應商采購等措施,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四、嚴格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
完善服務項目履約驗收管理制度。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組織履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服務要求的履約情況。第二類服務項目,供應商提交的服務成果應當在政府部門內部公開。第三類服務項目,驗收時可以邀請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還應按一定比例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
鼓勵引入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制度。對于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以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購信用擔保,通過履約擔保促進供應商保證服務效果,提高服務水平。
五、推進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績效評價
建立績效評價與后續采購相銜接的管理制度。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要求,加強服務項目政府采購績效評價,對項目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對于服務項目驗收或者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供應商,在同類項目的采購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各地各部門應當根據上述原則和要求,積極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條件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的具體操作程序和辦法,確保服務采購環節的順暢高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