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幾個與招標工作相關的法律名詞解釋
作者:業務三部 王秋凌 時間:2023-06-28 瀏覽:
組織政府采購活動是嚴謹的依法依規的工作,不可避免地要與很多法律術語打交道,今天列舉幾個常見的易錯易混淆的例子,共同學習。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在法律上它與自然人一樣,能夠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它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以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我們在工作中常常會遇到供應商將“法定代表人”簡稱為“法人”,是不正確的說法。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
這兩個概念是很多非法律專業的人經常混淆的。上文中提到了,公司作為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那么跟自然人一樣,一個人就是一個整體,總公司就是這樣一個整體,是一個完整的“人”,而分公司在民法上也稱之為分支機構,顧名思義,分支就是指一部分,一個整體的一部分,就像一個人的肢體一樣,是不具有獨立性的。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而母公司就是這個可以實際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如果子公司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擁有或控制,我們就稱之為全資子公司。結合法人是概念,從稱呼上應該能看出來,母、子是兩個人,雖然他們有緊密的關系,但他們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因此子公司的經營活動雖然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是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的。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于母公司,并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
評審專家應該回避情形中要求了“與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應該申請回避”,那么在實際生活中如何認定呢?
旁系血親的推算: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其本身為一代,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四、法律期間:
以下為《民法典》關于期間計算的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